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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海外工程承包联合体的利弊分析
作者:秘书处张翼飞 来源:河南省企业1国际合作协会 日期:2019-04-18 浏览

当前国际工程项目更多采取EPC总承包的模式进行发包,承包商不得不面对来自履约和垫付资金的巨大压力。组建联合体是国际承包商参与工程建设的重要商业运营模式,已成为工程企业迈向国际高端市场的有效途径。但以联营体方式承包经营也同样面临诸多问题,比如联营体中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不清,联营体对项目业主方承担责任时约定不明,联营体在项目运作中合作不畅等问题。


一、海外工程承包中组建联合体的动因

随着工程承包市场全球化程度提高,工程项目投资规模进一步增大,对专业承包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单一的施工企业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更多地尝试以承包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彼此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承包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避免恶性竞争,适应市场环境的一种必要选择。

当前国际工程项目更多采取EPC(设计、采购、施工、试运)总承包的模式进行发包,项目投资者往往急于早投产早见效,坚持要求承包商以最短的工期来完成高质量的项目建设。对于承包商来说,就存在承包工程项目面广、线长、点散及劳动力投入集中和垫付资金压力大等困难和风险。国际工程建设承包商就必须与其他承包商共同合作成立联合体,才能为项目如期完工、如期交付使用提供可靠的保障。联合体是国际承包商参与工程建设的重要商业运营模式,目前已成为我国工程企业迈向国际高端市场的有效途径。

组建联合体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也是应对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EPC总承包模式下,项目建设规模往往超出单一施工企业的承载能力,项目建设技术需求多需要跨专业领域的合作,项目建设前期的设计和勘察等规划服务需要由该专业领域的企业去完成,带资承建项目更需要资金提供方与施工技术方的紧密配合来弥补自身所存在的建设资质不足和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以联营体方式承包经营也受制于项目发包方的强制性要求。在由国际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或国家政府财政出资的项目发包中,一般会要求国际工程公司与当地承包商组建联合体的方式进行竞标,否则难以中标,甚至通不过资格预审。而且,由于海外项目涉及更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法律法规的限制,与当地承包商组成联合体也能够充分利用其本土的资源优势顺利进入国际市场,降低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风险。

二、海外工程承包联合体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体为完成并实现某一基于盈亏的目标而进行的资产或能力的合伙经营。工程项目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承包单位以联合体的名义承担某一工程项目,并按合同要求完成该项目。

联合体各方是由联合体协议联结在一起的合伙合同关系,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协议为依据,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联合体特点为仅以平等、合理的原则,纯粹以合同约定为手段对联合项目、企业的操作进行规范,联系联合体各方的就是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内容完整、定义准确、各方责权利明确。

在我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中,主要采取合同型联合体的方式进行建设经营。合同型联合体并非是一个法人单位,而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组建而成,组织各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联合体基于共同协议而成立,是由成员单位为某一特定项目的投标与建设而自主性成立的临时组织,在项目投标前成立,在未中标或中标并完成项目建设义务时解散。联合体成员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合同型联合体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合同联合体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联合体成员之间没有成立一个法人实体结构,是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中标项目而组成的临时性组织,只是通过成员之间的“协议”在各成员之间形成分工与合作,不产生新的经济实体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联合体各方之间这种靠合同的约束组成的联合体,表面上是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但中标后却不能以联合体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

2.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契约性。合同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协议,联合协议是联合体投标人存在的基石。联合体各方通过签订联合协议,明确各自在联合体中应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必须向业主提交联合协议。依据联合体协议,一般约定成员之间的工作范围、权益、责任和义务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项目联合体就其法律性质来说是联合体各方组成的合伙组织,而合伙组织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合伙各方协议来确定,第三方无权对合伙组织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要求。但作为项目联合体的特殊性,除本身应当满足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外,招标人作为第三方,可能会要求项目联合体各方对各自承担的工作在项目联合体协议中加以明确。

3.项目联合体成立的针对性和临时性。项目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项目联合体的各方因为想承揽招标人招标的特定工程项目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在开标、评标、定标之后,如果联合体未中标,则项目联合体即解散;如果项目联合体中标,则项目联合体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的各方在招标项目中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在完成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后解散。

三、联合体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联合体方式虽然在承接大型项目、保证项目完工和技术资源共享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联合体在实际经营中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

1. 联合体成员间合作松散,风险管理能力欠缺

联合体成员对自身承包部分的管理较为重视,但易忽视对整个项目的风险管理。联合体成员虽都认为风险管理很重要,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抱着侥幸的心理,期望能够涉险过关。由于工程承包行业的复杂性,无论是在宏观的政治、经济、社会层面,还是在微观的人员管理、材料供应、工程分包、技术解决等诸多方面,承包商都处在风险之中。然而,就目前的联合体风险管理过程来看还相当不成熟,很多承包商都是凭直觉或者以前的经验来判断和管理工程风险,这种做法不能满足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特别是大项目的管理需要。

2. 联合体成员潜在的连带责任风险

合同型工程承包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对外参与投标活动时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而对于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联合体协议为依据。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了联合体各成员的工作范围、风险分配、权利和义务关系。成员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业主。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与业主签订主合同,联合体成员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除不可抗力外,若联合体放弃与业主签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额的,业主可以向联合体任何一方要求赔偿,即联合体各方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联合体受外部因素影响的风险

联合体成员可能在使用设备、产品、技术或接受服务时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被权力方投诉的风险。审查每个成员采购的设备或服务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是非常困难的,联合体在采购物品或接受服务时,应该尽可能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国是否存在项目所使用的设备和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联合体成员在推进项目运作的过程中,也易受其所在母公司的经营策略调整和母公司财务安排的影响。有时母公司过多控制联合体各成员,导致联合体效率低,审批手续多,成本增加。联合体成员为了维护各自公司的利益,意见很难达到统一。由于母公司经营策略变化将直接影响联合体的工作,甚至导致联合体解散。若母公司出现财务困难或破产,也将直接波及到联合体经营项目的稳定。

四、联合体经营风险的应对措施

1.签订完备的联合体协议条款

联合体协议是保证联合体正常运转的基础。一般情况下,联合体协议应当包括:一是联合体各方的权责分工及收益分配,重点是联台体各方工作范围的划分。二是联合体组织机构的设置。其中,可以是唯一设置的联合体项目部,也可以是在设置联合体项目部的前提下,再由各联合体成员分别独立设置自己的项目部。但由于联合体成员本身的相对独立性,后一种情形可能更为适应联合体的运营。此外,协议中还应当就联合体项目部的授权范围、部门设置、人员配置、费用来源与控制、印章刻制与管理、银行帐户设立与管理、收付款流程、履约管理流程等做出约定。三是联合体对业主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四是联合体成员间争议的处置以及联合体的解散条件。

签订联合体协议时应重点关注:工作界面划分是否合理、工程款的划拨是否明确、各成员责任划分是否清晰、联合体内部协调机制是否有效、是否约定了联合体的解体时间和方式、是否落实诚实守信风险分担的条款、定期的沟通方式和渠道、联合体内部争议解决方法、联合体的应急预案和保证办法。

在联合体运行过程中,并不像公司一样有着立法的约束和指引,所有维持各成员目标实现或优势互补的纽带就只有各成员围绕特定项目所达成的联台体协议。所以,对于联合体协议应当是慎之又慎,从而避免事后争议的发生,或者在争议发生之时,可以寻找到解决争议的评价依据。

2.合理向项目参与方转移风险

在联合体协议中,应要求联合体成员按比例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保险以及质量保证保留金,使联合体成员分担相应的风险。银行保函可由联合体各方按各自的报价分别向银行担保,由银行以联合体的名义向业主出具保函。联合体成员在签订联合体协议时,约定成员对自己提供的技术(设备)承担知识产权的责任,即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设备)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在工程所在国的使用是合法的,并承担一切风险。联合体成员也可以采取“联合体合作保证金”的形式,通过增加违约成本约束控制联合体各成员的行为,降低联合体成员间的信用风险。

联合体可以向分包商和供应商转移风险。在分包和采购合同中,通常应要求分包商或供应商接受主合同中的各项合同条件,同样要求分包商和供应商提供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工程保险单以及扣留一定的保留金,使分包商和供应商分担部分项目风险。

3.理顺联合体内部关系及责任

联合体成员间签订协议时,必须约定责任划分.建立冲突解决机制,应对联合体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各种责任风险。同时联合体各方共同就工程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业主,使得联合体各方既要依据联合体协议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

联合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联合体与业主之间的冲突和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冲突。联合体与业主之间的冲突解决机制规定在联合体与业主签定的总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时首先要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选择仲裁。国际总承包市场是业主市场,在招标文件里业主往往要求仲裁依据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仲裁地点在工程所在国,仲裁语言为工程所在国的官方语言。为了降低仲裁风险,在合同谈判中尽量选择仲裁地在第三国,仲裁语言为英语,准据法上可选用第三国的法律或工程所在国的法律。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冲突解决机制体现在联合体协议中。如果联合体的成员都是国内的承包商,仲裁地最好选择在国内,仲裁语言为中文或者英语,仲裁的法律最好是中国法律,但前提是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如果联合体的成员来自不同国家但没有工程所在国的成员,仲裁地可以选择工程所在国,仲裁的语言可以是英语或者当地的语言,选用的准据法为第三国的法律或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如果联合体的成员有工程所在国的成员,建议仲裁地为第三国,仲裁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或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仲裁的语言为英语。”无论是与业主之间的仲裁还是成员之间的仲裁,在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定,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样纠纷能得到及时解决, 因为有的国家立法并未确立仲裁的终局性。

在冲突解决机制上慎用诉讼,一是诉讼时间长,有的国家实行两审终审或三审终审制,走诉讼程序会久拖不决,而仲裁具有快捷性的特点。二是诉讼的法官虽谙熟法律,但往往对技术性问题不熟悉,而仲裁庭的人员在选择上既可以选择法律专家又可选择工程领域的技术专家,解决问题具有针对性。三是选择诉讼对于承包商来说会在履历上增加负面影响,业主在招标时往往让承包商提交过去五年的诉讼声明。